一般项目: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;非居住房地产租赁;物业管理;酒店管理;会议及展览服务;电影摄制服务;文艺创作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文化场馆管理服务;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;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许可项目: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;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;电影放映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